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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23-04-17  来源:   点击量:

西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藏大学字[2017]3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在籍的各级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居民身份证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相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因违反本条例相应条款的,给予相应处分。复查期间新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取消该生的学籍。

第七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八条  学校实施违纪处分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非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纪律处分期限规定为: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六个月,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处分期间视悔改表现情况,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有权参评各类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的,进行批评教育,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前,学院学生科先对拟处分学生下达《拟处分通知书》。拟受处分学生对拟给予处分存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辩;无异议或存疑问题已解决的,应在《拟处分通知书》上确认签字,处分决定视为被接受。

在处分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分恰当的情况下,如拟受处分学生拒不在《处分通知书》上确认签字的以及处分决定下发后受处分学生拒不在《处分通知书》上签字的,学校按正常程序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外,由学校视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要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告知其家长。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受处分学生不服处分决定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相关处理办法执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擅自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处分材料,违者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只能解除而不能撤销。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支持、声援分裂祖国和进行西藏独立活动;书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参加或组织、煽动各种非法集会、示威、游行和聚众闹事,出版、购买、复印、私藏各种形式的非法或违禁刊物、书籍、画册、设计发布平台,通过各种载体或媒介传播反动宣传品,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主要包括: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4)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5)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8)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

9)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行为;

10)违反政府规定,买卖或吸食毒品行为的;

1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以《西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以《西藏大学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为准。)

(五)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行政法规,被公安机关或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给予行政拘留五天以下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被给予行政拘留六天以上、十天以内(含十天)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被给予行政拘留十一天以上十五天以内(含十五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给予关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但不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凡携带、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除没收管制刀具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或对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政治活动表示同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摆放、张贴、佩戴达赖像的,将十四世达赖像章或分裂活动标志物作为电脑、手机背景图片的,将反动歌曲作为手机铃声的,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传播、传唱反动歌曲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通过互联网、QQBBS、贴吧、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发布、传播反动言论和反动信息的,浏览反动网站并下载、储存、传播反动信息的,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校禁止学生以“同学”“战友”“老乡”“室友”的名义建立组织或集会活动,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影响学生间的团结,造成群殴事件,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如果以“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等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和进行非法集会的,坚决予以取缔,对组织策划者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西藏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组织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出版刊物,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坚决取缔,视情节轻重,当事人和合伙人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介绍或容留他人进行宗教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参与“法轮功”、韩国基督教青年组织(异端组织)、全能教等邪教组织活动,或编造或传播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言论或读物,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接受非法组织或团体、个人、达赖集团和敌对势力提供资助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停止接受资助。经教育无效继续接受资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依据《保密法》,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涉嫌间谍行为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由司法机关鉴定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课堂、会场、阅览室等公共场所故意高声喧哗、吹口哨、起哄、抽烟等不文明行为,经劝阻和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教学、考试及其他不允许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场合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学校秩序,制造校园混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严禁学生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所喝酒,第一次被发现喝酒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被发现喝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依此类推,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酗酒并晚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酗酒并参与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理取闹,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对教师寻衅滋事、威胁、恐吓、谩骂、打击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损坏校园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的设施和设备,破坏绿化、植被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乱弃脏物、瓜果皮、剩饭剩菜等严重妨碍校园、宿舍、楼道及周围环境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六)至(八)款,除给予违纪处分外,还应依据《西藏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十)故意损坏校内监控、消防设施、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十一)未经组织审批,在校内外以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口头、书面等任何方式,联络或组织任何内容、任何形式的募捐、纪念、悼念、集会等各类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凡组织策划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严重损害社会风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播放、收看淫秽书刊、网页、音像制品、裸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以任何形式威逼、恐吓、侮辱、诽谤、攻击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书写、绘画淫秽文字、图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调戏、侮辱、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八)对卖淫、嫖娼以及组织或进行介绍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严禁学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它违禁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实情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对发现患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可能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或休学治疗处理;

(十一)攀爬围墙或窗户等非正常方式出入校园或寝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所有的后果;

(十二)其他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诈骗、抢夺或敲诈勒索公、私财产者,不够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负责赔偿外,视情节和程度给予恰当的处分:

1.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100元者,照价赔赏,并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至500元者,照价赔赏,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者,照价赔赏,并给予记过处分。

4.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照价赔赏,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情节移交公安机关。

(三)冒领他人钱款、包裹者,除退回全部所得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公章、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内容、偷窃文件或档案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第二次实施这种行为或上述行为的或结伙作案为首者皆加重一级处分;

(六)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热得快、电热水壶、电饭煲、电热毯、无3C认证的插座、插线板、插电式热水袋等电器第一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因私拉电线、使用以上违规电器或抽烟、点香、点蜡烛等引起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治疗费、营养费和损失费等费用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动手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伤,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致他人重伤致残或死亡,根据公安机关伤残或死亡鉴定结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喝、酗酒并参与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刀伤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先动手打人,无论有无道理,均参照以上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八)事态平息后,再次挑起事端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九)策划打架并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策划并参与打架者参照以上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十)引起校外人员到本校打架、肇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导致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结伙打架、斗殴的(打群架者),按以下处理: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虽未参与赌博,但在场旁观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并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没收赌具、赌资;

(三)学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因赌博违法构成犯罪或劳动教养的;

2.教唆、引诱他人赌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将非本宿舍成员带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视作息制度,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和校园正常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依照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处理;

(五)不按时归宿的学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及时通报其家长配合学校进行教育;

(六)夜不归宿的学生,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及时通报其家长配合学校进行教育;

(七)不遵守宿舍门禁系统管理规定,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上课、实验、实习、政治学习、军训、党团组织生活及班会等活动,无故不参加者,一律视作“旷课”,旷操3次核算为旷课1学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达10学时至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16学时至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21学时至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31学时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达一周(含一周)或失联24小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两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批准不按时报到达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网上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集体或个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发布损坏学校形象的言论,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散布妨碍国家安全言论,故意泄露国家机密,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法人代表和有关部门同意,冒用学校名称或学校标识对外从事活动,并给学校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未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严禁学生在任何地方下河洗澡、垂钓、游泳、野炊等;严禁学生爬山、攀岩等;严禁在校外租房、开灶(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和食物中毒)等。违者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下河洗澡、垂钓、游泳、野炊、捕猎、探险、攀岩、采集野果、野菌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得知同学下河洗澡、垂钓、游泳、野炊、捕猎、探险、攀岩、采集野果、野菌等,隐瞒不报或不采取相应措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外租房、开灶,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分别按《西藏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西藏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在相关考核、鉴定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在学生违纪行为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为自己或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因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纪学生谎称他人、冒充其他学院或单位的人,给调查造成困难或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企图用钱财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运用、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解除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后按时解除,并将解除处分材料一份送交至学生工作部(处)学生事务管理科备案;有突出表现者,可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经学校审批可提前解除,但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不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应该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毕业学年第一学期毕业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规定为六个月;毕业学年第二学期毕业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规定为三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在离校前解除处分,并解除处分材料一份送达至学生工作部(处)学生事务管理科备案;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应该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转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7日内按有关规定迅速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驻校民警和安全保卫处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的,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有关问题的;

(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且认错态度诚恳的;

(四)对进行跟踪教育的违纪学生的处理,见《西藏大学违纪学生跟踪教育实施意见》。

第三十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以各种形式隐瞒、扭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因同样原因受到第二次违纪处分或同时触犯本条例内两条以上规定的;

(四)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五)在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八条  凡因违法、违纪受处罚的党、团员学生,其所在党、团组织均应给予相应的党内、团内处分。

第三十九条  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除按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外,学校还将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取消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推优等资格。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权限及报批程序:

(一)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由各学院对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核实后,按本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同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至学生本人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作开除学籍处分的,所在学院提交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再议审核并由学生工作部(处)出具处分决定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各学院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有关单位及所在班级意见,写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在进一步调查审核后,向主管校领导写出处分报告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会议研究决定,在学校决定下达后将处分决定书送至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三)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相关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如逾期拖延并造成严重后果,相关学院自行承担后果且学校将对相关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四)跨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召集相关学院负责人,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跟踪教育后是否解除处分等决定一并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取出。处分决定书的份数、存档及送达要求如下:

(一)留校察看以下的(含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书,一式六份:存入个人档案、留存各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各一份,送达本人一份;

(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一式三十份,校领导、区教育厅高教处、区教育厅学生处、学校办公室、财资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3份)、档案馆、保卫处、团委、后勤集团、各学院、受处分学生本人及贷款银行等各一份;

(三)学生违纪处理或处分决定一经下发,学院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或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直接不能送达至学生本人的可以邮寄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并由学生本人签名,学生拒绝签收的,由学院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口头传达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内容,告知学生享有的权利和申诉渠道,并在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送达通知书上记录送达情况和签字证明。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在无法联系到受处分者或受处分者拒绝签收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公告期为10日,送达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依照《西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

第四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可直接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各学院必须认可。

第四十五条 违纪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事务管理科移交至学生信息档案科及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中,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介入。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所称给予某一级的“以上或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91日起施行。原《西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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