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大学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藏大字〔2020〕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高校资助育人工作,建立健全资助工作体制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藏教函〔2019〕343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及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与保障。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我校贯彻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或实施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学校实施“扶困”、“扶智”、“扶志”相结合的资助育人措施。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八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学生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学生资助完成学业。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诚信记录。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自愿放弃享受相关资助。
第三章 认定机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四级认定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
学生科科长、辅导员、班主任、班委、普通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其中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本学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应回避。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A类)、困难(B类)和一般困难(C类)三个档次。
(一)孤儿、烈士子女、严重残疾(三级以上)的学生,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A类)。
(二)学生本人或父母持有“低保证”的农牧民、城镇、国有企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三级以下)、认定为困难学生(B类)。
(三)农牧民单亲家庭学生;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学生(含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较大损失的;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边境因素、高寒高海拔因素导致的学生认定为困难学生(C类)。
(四) 建档立卡户学生的贫困等级由学生提供的建档立卡明白卡上贫困属性来认定。
第五章 认定依据和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学生、优抚对象家庭子女学生、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学生、困境儿童学生、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生等情况。
(三)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边境因素、高寒高海拔因素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如重大疾病等)、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提前通知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事项。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填写《西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自愿提出申请。为核查贫困真实性,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学生需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明白卡(或同类证件)、低保证、孤儿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抚恤对象优待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
(三)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期间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写《西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拟定贫困等级,并将初步评议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初步评议结果。对有异议的初评结果,应与认定评议小组沟通一致后决定是否更正。
4.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注: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情况反映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四)建档备案。经公示和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将学生的申请材料返还给学院统一建档(装订成册),并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每年可通过家庭走访、个别谈话、调查走访、临时抽查资料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制,因工作疏忽造成失误,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已发资助金额。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照《西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酒吧等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4.吸烟、饮酒等不良行为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藏大字〔2011〕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