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工作体系,落实对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精准资助,充分发挥临时困难帮扶金的应急救助功能,帮助临时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达成资助育人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学生临时困难帮扶金主要用于帮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其他临时困难特殊情况,支持和鼓励其积极面对困难,渡过难关,助力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临时困难帮扶金不定期、按需申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研究决定的评审原则,原则上每生每年最多申请一次。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临时困难帮扶金从西藏大学年度预算学生工作部(处)的学生奖助学金中列支。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帮扶金。
(一)遭受严重意外伤害,自付医疗费用较高,且对其家庭构成较大经济压力或家庭无力承担的学生。
(二)父母(或抚养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亡故、身患重病或伤残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导致家庭无经济来源,无法保障在困难期间学习和基本生活的学生。
(三)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家庭无经济来源,无法保障在困难期间学习和基本生活的学生。
(四)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本人,自付医疗费用较高,且对其家庭构成较大经济压力或家庭无力承担的学生;本人身患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且难以支付高昂药费的学生。
(五)学生其他临时困难特殊情况。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发放流程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审核认定:学院学生科对学生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西藏大学临时困难帮扶金申请表》,由学院学生科提出帮扶金额建议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研究发放: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核材料复核无误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处务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学校财资处核准发放。
第五章 补助标准和发放方式
第八条 临时困难帮扶金根据学生的困难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帮扶:
(一)遭受严重意外伤害,自付医疗费用较高,且对其家庭构成较大经济压力或家庭无力承担者,按自付医疗费用的30%来给予帮扶,每个学生的帮扶金最高不超过50000元。(需提供完备佐证材料)
(二)对于学生父母(或抚养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亡故、身患重病或伤残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导致家庭无经济来源,无法保障在困难期间学习和基本生活者,一次性给予3000 元的帮扶金;若因住院期间自付医疗费用较高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者,按自付费用的10%来给予帮扶,帮扶金不超过5000元。(需提供完备佐证材料)
(三)对于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家庭无经济来源,无法保障在困难期间学习和基本生活者,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帮扶金。(需提供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四)对于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较高,且对其家庭构成较大经济压力或家庭无力承担者,按自付医疗费用的30%来给予帮扶,每个学生的帮扶金最高不超过50000元。(需提供完备佐证材料);对于学生本人身患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且难以支付高昂药费者,学校将不定期组织集中慰问帮扶,并给予1000元的帮扶金。
(五)对于学生其他临时困难特殊情况,经学生工作部(处)部(处)务会集体研究确定帮扶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0元。
第九条 临时困难帮扶金通过学校财资处进行打卡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困难帮扶金的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对学生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困难帮扶金的补助标准和发放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在申请临时困难帮扶金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虚报、徇私舞弊的学生,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帮扶金并取消其在校期间的帮扶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临时困难帮扶金受学校纪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