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和担当意识,增强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的获得感,激励学生注重德智体美劳的培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区教育厅下发的《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藏教资助【2018】3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工作部(处)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 资助中心负责全面规划、领导、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人事、团委、教务、财务、后勤、保卫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工作。资助中心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一)负责全校勤工助学酬金的预算、申报、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负责设立、发布、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岗位类型、工作时间、薪酬标准等。
(三)监督、指导、规范用人单位与学生、学院之间履行勤工助学协议情况,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资助中心设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审核用人单位聘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是否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资助中心及时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六)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序开展,各学院应成立相应的勤工助学活动管理组织(可下设在学生科),指定专人负责,协助资助中心做好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八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十条 用人单位聘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必须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和用人单位组织勤工助学活动需坚持“助其贫困、育其精神”的指导思想,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爱校建校意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申报勤工助学岗位要本着“按需设岗、合理设岗”的原则,学校明文规定不能使用学生的工作岗位坚决不能设立勤工助学岗。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科研、行政岗位和图书管理、后勤服务等为主,不设勤杂岗位。资助中心结合学校当年经费预算情况统筹安排、设置、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我校固定岗位按32小时计酬)。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原则,按岗位性质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注:临时岗位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管理并发放劳动酬金)。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要求及录用程序和录用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要求:
1、参加勤工助学招聘的同学按要求填写《西藏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
2、学生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时需向用人单位提供所在学院开具的贫困认定等级证明。
(二)勤工助学岗位录用程序:
1、用人单位参加资助中心召开的勤工助学岗位摸底工作会,并按规定时间向资助中心申报本单位岗位需求数,待资助中心审批岗位数后开展聘用工作;
2、用人单位负责在全校范围内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并及时与学生所在学院沟通协调,采用面试方式录用学生,确定聘用学生后报资助中心备案;
3、用人单位须与聘用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一式三份)并报资助中心备案。
(三)勤工助学岗位录用原则。
1、用人单位要按照“一人一岗”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录用学生;
2、用人单位录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必须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部(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须与学生、学校签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有损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资助中心有权取消其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违反协议,给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酬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32个工时,每小时为16元标准计酬(校内临时岗位酬金参照此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6元人民币。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每月工作日的最后一天,向资助中心上报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经资助中心审核,学生工作部(处)领导签字后,报财资处将酬金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需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管理科报备学校并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