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学校本专科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西藏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旨是实现对学生的思想教育、行为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相结合,促使学生梳理和总结自己的成长历程,实现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思想品德表现情况,同时作为各类评优评奖、联合培养学生、推免研究生、思想鉴定、就业推荐等的重要参考依据。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学生取消评优评奖、联合培养学生、推免研究生资格。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体育成绩、美育成绩、劳育成绩和拓展性素质能力组成,各类成绩权重比例为: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德育测评成绩×20%+智育测评成绩(包含课堂体育成绩)×60%+体育成绩×5%+劳育测评成绩×5% +拓展性素质能力测评成绩×10%+美育测评。测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99分)、中等(70—79.99分)、合格(60—69.99分)、不合格(59.99分以下)五档。测评总成绩采取保留两位小数点进行计算。
(一)德育测评成绩
第七条 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是指运用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来对大学生进行教育,提升大学生群体的思想品德素质水平,培养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德育测评是指考核在校期间学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的综合表现。德育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由思想政治表现(A1)、个人品德修养(A2)、组织纪律观念(A3)和学习态度状况(A4)四个方面组成,每个测评项目给定25分基准分。计算公式为F1=A1+A2+A3+A4。测评具体要求:
1.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形象、荣誉、利益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发表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不当言论。
(2)坚决反对十四世达赖及达赖分裂集团,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
(3)不参加宗教活动,不参与邪教、基督教异端青年组织、变异群社和传销组织等。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做“两面人”,不搞“两面派”。
2.个人品德修养 (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不做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情,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不奢侈浪费,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设施。
(4)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3.组织纪律观念 (A3)
(1)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2)遵守校纪校规,践行西藏大学学生公约,自觉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做到令行禁止。
(3)严守学生纪律“红五条”规定,学生意识形态纪律要求和维稳“十要求”,消除宗教负面影响,做到“四个净化”。
(4)不违规校外租房住宿,无夜不归宿、无擅自离校行为。
(5)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按时作息。
4.学习态度状况(A4)
(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能积极参加学术会议、科技发明、大创项目、创新创业和撰写发表学术论文、研发科技成果等。
(3)能积极参加各类资格考试、等级考试和考研等。
(4)遵守各级各类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不作弊、不替考。
(5)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第八条 德育测评扣分项。
1.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无故不参加各级各类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或其他集体学习活动,经查实,扣5分/次。
2.个人品质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无理取闹、伪造证据、对抗调查,经查实,扣5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扣5分/次。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经查实,扣5分/次。
3.组织纪律观念方面: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扣25分/次;记过处分扣2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扣15分/次;警告处分扣10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扣5分/次,可累计扣分。
4.学习态度方面:以任课教师考评为准,旷课扣5分/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德育成绩以0分计。
1.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立场不坚定者。
2.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
3.煽动分裂国家,造成社会动乱,追随支持十四世达赖及其达赖分裂集团或策反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逮捕、关押和刑拘者。
5.购买、阅读、下载、存储、印刷、复制、转发各类违禁书籍刊物杂志及电子信息等反宣品以及用翻墙软件浏览和观看反动网站者。
6.违反保密纪律,向境外分裂势力或间谍组织提供军事基地、重要设施、科研资料、文件信息等情报者。
(二) 智育测评成绩
第十条 智育测评是指学生本学期内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不含辅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所有课程的成绩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成绩为主。
第十一条 智育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智育成绩=(每学期内每门必修课成绩之和+每学期内每门选修课成绩之和)÷课程数(含课堂体育成绩),学生的成绩只算初修成绩,补考成绩不算。
第十二条 经教务处审批同意缓考的课程放在缓考当年的学期进行测评。
(三)体育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 大学体育作为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团队合作精神以及推进社会体育事业的发展的关键角色。体育测评是指在校期间学生参加课堂体育课和课外体育锻炼情况的考核结果。体育测评分课堂体育和课外体育两部分。课堂体育成绩从在智育成绩中体现。课外体育成绩由早操和各种课外体育活动组成。课外体育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早操的出勤占60%,参加校级、院级各种体育活动占40%。出操情况:学期旷操一次扣1分。参加活动情况:不参加校级体育活动和课外活动者,一次扣3分;不参加院级体育活动和课外活动者,一次扣2分。
(四)美育测评成绩
第十四条 美育评价是促进学生形成艺术爱好、增强艺术素养,全面提升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美育测评包括公共艺术课程教育和艺术实践相结合。公共艺术课程教育测评成绩在智育测评成绩中体现,艺术实践测评成绩在拓展性素质能力测评中体现。
(五)劳育测评成绩
第十五条 劳动教育是发挥劳动育人功能,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教育活动的目的,要强化学生劳动观念,弘扬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强调全身心参与,手脑并用,亲历实际的劳动过程。劳动教育分两种形式,劳动教育课和劳动实践环节。劳动教育课的成绩在智育测评成绩中体现。劳动实践成绩主要从日常劳动和义务劳动中体现。具体劳育实践成绩100分=日常劳动60分(主要指学生宿舍卫生状况等)+义务劳动40分。宿舍卫生通报一次扣5分;参加一次义务劳动加5分。
(六)拓展性素质能力测评成绩
第十六条 拓展性素质能力即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课外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实践、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成果。拓展性素质能力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分别由职业技能类(B1)、学科竞赛类(B2)、科技学术活动类(B3)、文学艺术作品类(B4)、担任党团社班干部类(B5)、社会实践类(B6)和文体艺术竞赛类(B7)组成,计算公式为F2=B1+B2+B3+B4+B5+B6+B7。加分原则可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100分。
拓展性素质能力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
1.职业技能类(B1)
(1)测评内容:包括英语水平考试和其他各种等级考试以及国家认可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各种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时间段以当年考试时间为准。
(2)计分标准:证书等级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结合证书获得的难易程度和领证时间予以认定。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按表3标准加分。
①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者,按表1标准加分。对英语专业的学生和其它语种加分参照表1执行。
表1 外语水平加分标准
英语等级 |
托福、雅思 |
CET-6 |
CET-4 |
加分标准 |
10 |
8 |
6 |
②获得各类国家级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按表2标准加分。
表2 国家级等级考试加分标准
③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者,按照表3标准加分。
表3 国家认可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加分标准(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公布为准)
2.学科竞赛类(B2)(以教育部官网公布的学科竞赛目录为准)
(1)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即指与所学专业直接相关的各类学科性竞赛,如果在同一项目竞赛中,先后获得院级、校级、省级或国家级等,只取最高级别进行加分,不累计加分。按表4标准加分。
(2)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包括大学生“挑战杯”、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科技竞赛,其他政府部门、专业学会组织的科技、学术类竞赛,其研究成果获得者,以及获得科研立项(含大学生创新型实验计划项目)、科研结项、获得专利证书等。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以最高级别进行加分,不累计加分。按表4 标准加分。
表4学科竞赛类加分标准
等级 |
国家级竞赛 |
省级竞赛 |
校级竞赛 |
院级竞赛 |
特等奖 |
15 |
13 |
9 |
6 |
一(金奖) |
13 |
11 |
7 |
4 |
二(银奖) |
11 |
9 |
5 |
3 |
三(铜奖) |
9 |
7 |
3 |
2 |
科研立项 |
3 |
3 |
2 |
2 |
科研结项 |
7 |
7 |
4 |
3 |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 |
5 |
3 |
2 |
1 |
获得专利证书 |
10 |
3.科技学术活动类(B3)
(1)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按表5标准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作为证明材料,录用通知原则上不作为评分依据;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刊物级别由学校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表5 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期刊类别 |
独著 (教师指导+学生) |
合著 (第一作者) |
合著 (其他作者前五名) |
核心期刊 |
10 |
8 |
3 |
普通期刊 |
6 |
4 |
2 |
(2)公开出版的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6标准加分。不同著作可累计加分。
表6 出版著作加分标准
学术著作 |
独著 |
合著 |
主编 |
参编 |
加分标准 |
14 |
10 |
10 |
6 |
4.文学艺术作品类(B4)
在合法的刊物和媒体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质量、所发刊物级别和权威性,按表7标准加分。所有作品应有刊物证明,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扣半计分。集体合作作品如第一作者为教师则相应第一个学生作者认定为第一作者。录用通知原则上不作为评分依据。在新闻网站发表的新闻稿件、评论文章、文艺作品(不含论坛发帖)累计分数不超过5分。本项累计加分不得超过8分。
表7 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标准
级别 |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媒体 |
省级重要报刊或媒体 |
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媒体 |
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 |
加分标准 |
8 |
6 |
4 |
2 |
5.担任党团社班干部类(B5)
担任党团社班干部,能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按基本分和绩效分加分。能够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创新性的完成开展工作,并因个人业绩突出的原因,受到学校及其以上级别的表彰,如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等,或者所主管的部门被评为先进集体,如党支部所属成员被评“先进党支部”或“优秀党员”、班长任职所在的班级被评为“先进班集体”、团支书任职所在的团支部被评为“优秀团支部”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按绩效分等级满分加分。按表8标准加分。
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未满一届(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退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计0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有酬劳岗位的不予加分。
表8党团社班干部评分标准
岗位 |
加 分 |
基本分 |
绩效分 |
全国学联驻会执行主席以及在国家级部门担任相应职务。 |
20 |
|
区学联主席以及在自治区级部门担任相应职务。 |
10 |
|
校(院)团委、校(院)级学生组织,担任负责人、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班长、团支书。 |
6 |
0-8 |
校(院)级学生组织成员、班委、党(团)支部委员、宿舍长、安全员、楼长、层长。 |
4 |
0-7 |
①学生干部任期至少一届,且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作,无渎职行为,可得基本分,根据其具体职务、履职情况及效果酌情评定绩效分,两项合计为总分。
②校、院两级学生干部分别由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及学院团委、学生科评定加分分值。
③班级干部由班级考评组评定加分分值。
④宿舍长、宿舍团小组组长由班级考评组结合星级宿舍等级评定绩效分。
6.社会实践类(B6)
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实践及其它社会活动,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获得相关单位表彰,或者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者,按表9标准加分。加分原则由校团委、各学院按照活动级别进行加分。
表9 社会实践类评分标准
项目类别 |
分值范围 |
校级以上 |
校级 |
院级 |
优秀团队负责人 |
0—6 |
6 |
4 |
2 |
优秀团队成员 |
0—4 |
4 |
3 |
2 |
先进个人 |
0—6 |
6 |
4 |
2 |
撰写社会调查调研报告 获奖 |
0—6 |
6 |
4 |
2 |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大型活动志愿者 |
0—5 |
5 |
3 |
2 |
7.文体艺术竞赛类(B7)
参加各类文体艺术竞赛获奖者,包括国家级、省(部、区)级、校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艺术展演或竞赛、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比赛、辩论赛等按表10标准加分。(每项竞赛务必在竞赛前向相应职能部门或学院备案后生效)。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表10文体艺术竞赛类评分标准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集体一等奖 |
11 |
9 |
7 |
5 |
集体二等奖 |
10 |
8 |
6 |
4 |
集体三等奖 |
9 |
6 |
4 |
3 |
个人一等奖 |
10 |
9 |
8 |
6 |
个人二等奖 |
9 |
8 |
7 |
5 |
个人三等奖 |
8 |
7 |
6 |
4 |
鼓励奖、纪念奖、入围奖 |
6 |
5 |
4 |
2 |
直接参与者 |
4 |
3 |
2 |
1 |
体育成绩四、五、六名 |
6 |
5 |
4 |
2 |
另,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耗时长且影响大的)参照表10标准加分。
第三章 测评组织与测评程序
第十七条 校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测评办法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指导。
第十八条 各学院成立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评审小组成员包括其他院党政领导、学生科、教务科、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班干部代表组成,各班可成立相应的班级考评小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综合测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学院学生科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学院统一指导下,以班级为单位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后集中对上学期的学生综合情况进行测评。综合素质测评由班主任、辅导员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班级测评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及学生代表组成。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小组负责对班级每位学生的测评,计算出学生最终分数,并向全班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凡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无理取闹者,经查实,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奖资格,若已经颁发了证书及领取了奖学金的,应收回获奖证书及退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本办法指导下可制定本学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