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意见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学生工作部(处)分管资助中心工作副部(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中心主任兼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组织、复审、上报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生科科长为副组长、以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评议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500元—4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执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特别困难(A类)、困难(B类)、一般困难(C类)三类,国家助学金档次根据每年下拨资金分为2-3档,具体标准:A档4300元,B档、C档标准以每年下拨资金除去A档后的资金余额进行分配,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学习成绩合格;
(八)本学年无违纪违规现象。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在校期间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含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学生、农村订单定向培养医学生和密码干部计算机专业本科定向培养学生等其他免费培养形式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名额确定与经费来源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中央财政承担80%、自治区财政承担20%。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每年春季和秋季下达指标,原则上要覆盖至当年所有申请且评审通过的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文件和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下发评审通知。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将通知传达到每一个班级,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推荐,由班干部填写班级民主评议意见;
(二)班主任提出推荐意见,提交到学院学生科;
(三)学院学生科审核,复议后,将学生科推荐意见及申请材料提交到学院院务会;
(四)学院院务会研究确定后,并在院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到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
(五)由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生相关材料,经科室会通过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处务会;
(六)学生工作部(处)处务会研究,提出推荐意见,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七)学生工作部(处)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拟定名单呈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八)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教育厅批复文件,出台红头文件;
(九)统计学生卡号,学生确认签字,最终将助学金打入学生卡中。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