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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9-03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激励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助)学金种类、金额和名额

第四条 奖励与资助种类:

一、奖励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资助类: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以当年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指标为准。

第六条 奖励与资助金额: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名额指标在2000元—4500元范围内确定,分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因享受学费补偿代偿,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统一为每生每年3300元(不在适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标准)。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国家奖学金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申请对象: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第八条 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推荐国家奖学金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专业排名的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或其他相关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认证);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在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赢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自治区)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自治区)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本地或本校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

(七)学年度参加校内外的公益和志愿活动达10次以上;(八)汉族及区外生源少数民族文科学生必修课程成绩达到

80分及以上,理工科学生必修课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且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80分及以上;区内生源少数民族必修课程成绩均达到75分及以上,理工科学生必修课成绩均达到70分及以上;且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80分及以上。

本学年度考查课成绩和所选的选修课成绩均合格。以上学习成绩标准根据当年教育厅分配的名额可适当上下调整。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三、国家助学金

一、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1.注册为我校全日制的学生;

2.在校本专科生;

3.持有退役证。

二、普通本专业学生国家助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8.本学年无违纪违规现象;

9.在校期间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含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学生、农村订单定向培养医学生和密码干部计算机专业本科定向培养学生等其他免费培养形式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评审时间和程序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时间以当年自治区教育厅的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学生工作部(处)下发奖学金评选通知,学院审核认定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学生材料并通过部(处)务会研究,研究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教育厅下批复文件后出台学校决定文件。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工作部(处)下发奖(助)学金通知,学院审核认定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学生材料并通过部(处)务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教育厅下批复文件后出台学校决定文件。

第五章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资金发放

一、国家奖学金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按规定数量足额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按规定数量足额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按规定数量足额按月(10个月)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发放要求

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励资助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奖(助)学金未发放之前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予以取消评定资格。

第十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死亡后自下月起停发剩余部分国家助学金,尚未发放部分的国家助学金由重新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使用。

第十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划拨的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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