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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表彰奖励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4-09-03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发奋图强、赓续奋斗,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表彰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表彰奖励对象和范围: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或集体。

第三条表彰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发放奖金的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体现良好的价值导向,在各种奖项的评选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阳光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奖励金从西藏大学年度预算学生工作部(处)的学生奖助学金和思政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同时受学校纪委和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表彰奖励种类及标准

第六条 表彰奖励种类: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特殊嘉奖、单项奖、学生活动奖、优秀毕业生等六项。

第七条三好学生:是学校授予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具有模范带头作用学生的荣誉称号。

一、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意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敢于揭批十四世达赖反动本质。

2.品行良好,为人正派,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严守校纪校规,模范践行西藏大学学生公约。

3.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

(二)学习成绩好

4.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优秀。

5.求知欲强,知识面宽,积极参加学术、科研等活动。

6.学业成绩须达到校级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条件。

(三)身体素质好

7.坚持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乐观进取,体育课成绩合格。

8.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四)劳动教育好

《西藏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中劳动实践成绩为优秀(≥90分)。

二、表彰形式: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表彰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

一、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意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敢于揭批十四世达赖反动本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三)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

活动。

(四)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优秀。

二、成绩要求:

(一)一等奖学金

1.汉族及区外生源少数民族学生成绩要求:文科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90分以上,考查成绩85分以上;理、工科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85分以上,考查成绩80分以上;文理科学生选修成绩合格,且本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85分。

2.区内生源少数民族学生成绩要求:文科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85分以上,考查成绩80分以上;理、工科学生必修课成绩80分以上,考查成绩75分以上;文理科学生选修成绩为合格,且本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80分。

(二)二等奖学金

1.汉族及区外生源少数民族学生成绩要求:文科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85分以上,考查成绩80分以上;理、工科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80分以上,考查成绩75分以上;文理科学生选修成绩合格,且本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80分。

2.区内生源少数民族学生成绩要求:文科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80分以上,考查成绩75分以上;理、工科学生必修课成绩75分以上,考查成绩70分以上;文理科学生选修成绩为合格,且本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75分。

(三)三等奖学金

1.汉族及区外生源少数民族学生成绩要求:文科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80分以上,考查成绩75分以上;理、工科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75分以上,考查成绩70分以上;文理科学生选修成绩合格,且本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75分。

2.区内生源少数民族学生成绩要求:文科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75分以上,考查成绩70分以上;理、工科学生必修课成绩70分以上,考查成绩65分以上;文理科学生选修成绩为合格,且本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70分。

三、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奖励:3000元/人。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奖励:2500元/人。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奖励:2000元/人。

(以上所有成绩要求均以《西藏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考核方式内容为准)。

四、其他:

(一)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当年经费预算与各学院学生总人数比例分配名额。

(二)在评定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时,艺术类专业学生必修课和考查课成绩可降低5分以内。

(三)获得校级及以上民族团结先进个人奖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九条特殊嘉奖:是学校表彰本学年内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文艺比赛等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了荣誉的个人或集体。

一、特殊嘉奖评审必备条件:

(一)学科竞赛奖:该奖项奖励参加学科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学科竞赛的范围包括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嵌入式专题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全国模拟法庭大赛、全国数学建模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设计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成绩的个人或集体。

(二)体育活动奖:该奖项奖励参加省区级及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成绩的个人或集体。

(三)文化活动奖:该奖项奖励参加“国家级、省区级”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宣传、新闻报道、演讲、文艺演出等文化类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成绩的个人或集体。

以上所指的“国家级、省区级”奖励对象是指参加国家、自治区(省)党政机关主办的竞赛或组织的评选、评比的获奖者,在无法确定级别时按组织机构职权确定。(参加各类网络答题,网络竞赛的获奖证书一律不包含在内)

二、特殊嘉奖奖励标准:

(一)个人或团队荣获国家级奖项的奖励1500元/项,荣获省区级奖项的奖励1000元/项。

(二)同一比赛项目或参赛作品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评定。

第十条单项奖:是学校表彰本学年内在社会公益、见义勇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学生。

一、单项奖的评选范围:

(一)奖励积极主动开展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长期坚持做好人好事等且工作成效显著并被省级及以上报道的学生。

(二)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三)奖励对维护学校声誉或对学校改革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学生。

二、单项奖的奖励标准:500元/人/项。

第十一条 学生活动奖:学生活动奖是学校为鼓励学生更好的参与到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积极组织且获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学生个人设立的荣誉及奖金。

一、活动范围:以学校红头文件通知要求为标准,本着谁举办谁表彰原则,表彰在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包括知识竞赛、辩论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短视频制作比赛、体育比赛、宿舍文化节等主题活动。

二、奖励标准:

优秀组织奖:1000元/项、一等奖:500元/人、二等奖:300元/人、三等奖:200元/人。

第十二条优秀毕业生:为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表彰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范围:在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带头同达赖反动集团作斗争。积极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秀。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异,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五)在校期间获得过至少一次以上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且获得过至少两次及以上奖学金。

三、名额分配: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每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

西藏自治区级优秀毕业生评选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评选比例不超过学校优秀毕业生人数的20%。

第三章 评选时间和程序

第十三条评选时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特殊嘉奖、单项奖每年9月评选。优秀应届毕业生于毕业离校前一个月内评选。

第十四条评选程序:

学生工作部(处)下发各项评选通知,学院审核认定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学生材料并通过部(处)务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出台决定文件。

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学校文件将获奖学生信息报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奖金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内。同时加强感恩教育。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西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学生工作部(处)对学生在各类评优评奖中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处理和纠正,并对存在违规操作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单位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学生,学校有权撤销其所获奖励及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八条各学院自行设立的表彰奖励项目、评奖标准、资金来源等需报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就业学生典型可由招生就业处向学生工作部(处)推荐,评选名额单列。在校期间参军学生典型可由学生工作部(处)国防教育办公室推荐,评选名额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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