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的管理、使用、评审工作,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在尊重设奖助单位及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专项奖助学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在我校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此类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定特殊用途的专项奖助学金按照捐资方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 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损毁学校声誉、危害学生切身利益;学校不接受境外不明资金、资金来源不合法、不清楚的任何奖助学金项目。
第五条 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统一称为“西藏大学校外专项奖助学金”,奖助学金名称根据捐资设立单位(个人)要求,经共同协商后具体命名。
第六条 学校尊重设奖助单位(个人)的意愿,有义务向设奖助单位(个人)如实介绍学校情况,并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服务。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经学生工作部(处)设立面向全校的校级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查、签订协议、设立、组织、评审、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设奖助学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与学校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的书面协议或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专项奖助学金名称;
2.专项奖助学金评选范围、对象、名额及奖励金额;
3.设立专项奖助学金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4.评审及费用结算办法和颁奖时间;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经双方认可并需要说明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 严格按照西藏大学各类奖助学金评审与发放两条线的运行模式,一是校院两级评审公示,二是财务核准发放。
第十条 转入学校账户的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挪用。
第十一条 各类校外专项奖助学金获得者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当事人的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和证书,并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学院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二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政治立场坚定,坚决反对分裂,勇于揭批十四世达赖反动本质;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3.明礼诚信、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无不良诚信记录和生活陋习(如抽烟、喝酒、奢侈浪费行为);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各级各类文体活动;
6.捐资设立条件应合理、合法、合规且符合我校相关评审要求。
第四章 校外专项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同时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和纪检监察、主管机关和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校外专项奖助学金协议对总人数进行分配,并面向全校或指定学院下发通知公布各类校外专项奖助学金名额、额度、具体评选条件。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1.学校下发评审通知;
2.各学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审工作,层层推荐、审核、复议后将推荐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各学院上报学生材料,提出推荐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部务会研究,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4.全校范围内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捐资设立单位(个人)审核,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表彰与发放
第十六条 校外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确定后,由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制作证书。
第十七条 表彰、发放仪式等根据设立单位(个人)相关要求采取单独发放和表彰大会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获奖和受助学生有义务参加捐资设立单位(个人)举办的颁奖会等活动。如无故不参加相关活动的,学校有权取消其获奖和受助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和有关单位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以“谁接受、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